摘要:为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,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

为促进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,提升养老服务质量,根据民政部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》国家标准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等级划分

养老机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,用星表示:一星级(★)、二星级(★★)、三星级(★★★)、四星级(★★★★)、五星级(★★★★★)。

第三条 评定内容

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:

  1. 环境设施(200分):建筑面积、设施设备、安全消防、无障碍设施等
  2. 运营管理(200分):制度建设、人员管理、财务管理、信息化建设等
  3. 服务质量(300分):生活照料、健康管理、康复训练、精神慰藉等
  4. 安全保障(200分):食品安全、消防安全、医疗安全、应急预案等
  5. 社会评价(100分):入住率、满意度、投诉处理、社会声誉等

第四条 等级标准

等级总分要求运营补贴(元/床/月)
★★★★★≥900分200
★★★★≥800分150
★★★≥700分100
★★≥600分50
≥500分0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