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为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,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
为促进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,提升养老服务质量,根据民政部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》国家标准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等级划分
养老机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,用星表示:一星级(★)、二星级(★★)、三星级(★★★)、四星级(★★★★)、五星级(★★★★★)。
第三条 评定内容
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:
- 环境设施(200分):建筑面积、设施设备、安全消防、无障碍设施等
- 运营管理(200分):制度建设、人员管理、财务管理、信息化建设等
- 服务质量(300分):生活照料、健康管理、康复训练、精神慰藉等
- 安全保障(200分):食品安全、消防安全、医疗安全、应急预案等
- 社会评价(100分):入住率、满意度、投诉处理、社会声誉等
第四条 等级标准
| 等级 | 总分要求 | 运营补贴(元/床/月) |
|---|---|---|
| ★★★★★ | ≥900分 | 200 |
| ★★★★ | ≥800分 | 150 |
| ★★★ | ≥700分 | 100 |
| ★★ | ≥600分 | 50 |
| ★ | ≥500分 | 0 |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