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,提高养老服务水平,根据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,提高养老服务水平,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,根据《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》及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。养老服务补贴包括:居家养老服务补贴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、适老化改造补贴。
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
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,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:
-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
-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
-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
-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、半失能老年人
第四条 补贴标准:
| 补贴对象 | 补贴标准(元/月) |
|---|---|
| 城市特困供养老年人 | 500 |
| 农村特困供养老年人 | 300 |
| 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 | 200 |
| 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| 100 |
第三章 适老化改造补贴
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,每户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。改造内容包括:
- 卫生间安全改造(防滑、扶手、坐便器等)
- 室内无障碍改造(门槛消除、通道加宽等)
- 智能安全设备安装(紧急呼叫、烟雾报警等)
- 照明改善工程(感应灯、亮度增强等)
第四章 申请流程
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(村)提出申请,填写《驻马店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》,并提供以下材料:
- 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
- 低保证、特困供养证等相关证明材料
- 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(失能补贴须提供)
- 银行账户信息
第七条 审批流程:社区(村)初审 → 街道(乡镇)复核 → 区民政局审批 → 公示5个工作日 → 发放补贴。
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。